联动担保财产保全,助力企业无忧诉讼
时间:2022-05-31
1.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并无诉讼保全担保费承担方式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当事人约定分配相关费用。
实务中,大部分法院认为:保全担保费用类同于律师费等费用,并无法定的计算标准,法律亦没有规定该费用应当由败诉方承担。此外,由于在诉讼保全申请的过程中,申请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提供担保,并非每种方式都会产生保全担保费用——例如,在申请人自行提供财产担保的情况下,该费用不会发生。因此,只有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该等费用才应当由败诉方承担。
2. “保全担保费用”可能被认定为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或是守约方因违约行为受到的“直接损失”。
在涉及金融借款、担保类案件中,部分法院认为,保全担保费用是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债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范畴,应当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在涉及合同的纠纷中,部分法院认为,保全担保费用是因违约方违约行为而为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在侵权行为纠纷中,保全担保费是被侵权人为了停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作为诉讼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拟定诉讼策略时将主张保全担保费的请求权基础进行明确,从而增加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
3. 保全担保费用可能被认定为“诉讼费用”,并按照双方当事人诉讼请求胜诉、败诉的比例进行分担。关于保全担保费用的承担方式问题,实践中仍有部分法院将该部分费用类同于“保全申请费”,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讼请求胜诉、败诉的比例在双方之间进行分担。因此,鉴于各地法院在该费用承担方式认定方面的不同,且各种裁判观点均有被最高院认可的先例,因此,作为承担了保全担保费用的申请人,可在评估诉讼风险后,积极向被告主张该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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