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保全中可不予提供担保情形的司法实务经验
时间:2022-06-13
根据《新财产保全规定》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2.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3.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4. 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5. 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6. 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就上述第 1 至 4 种情形,对此不做叙述,但就上述第 5 至 6 种情形,通过笔者在实务中承办的案例发现,虽然有法可依,但是法院为了有效避免在保全过程中产生错误保全的风险,亦或是出于对自身风险的规避等因素,法院往往会要求按正常程序提供担保。不过,在应对具体案件时,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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