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延期送达书
时间:2024-05-25
原告:
被告:
兹送达如下: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申请对被告名下财产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于裁定对被告名下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期间历时。现原告申请延长财产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
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将对名下财产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延长天,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二、在财产保全期间,不得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处分、转让、变更,不得隐匿、转移被保全的财产,有权申请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
三、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送达之日起日内向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此致
被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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