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财产保全书范本
时间:2024-05-25
本范本适用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财产; 对争议的标的物以及与标的物有关的财产; 对依法应当归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保全请求; 有证据证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保全条件; 申请人已经或将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财产保全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保全的法院名称和案号;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保全的标的物以及保全的方式; 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保全费用的数额; 保全的期限; 对被申请人的告知事项,包括被申请人对保全可以提出异议并申请解除保全; 制作日期、法官签名。{{法院名称}}
{{案号}}
财产保全书申请人:{{申请人姓名}}
住所:{{申请人住所}}
联系方式:{{申请人联系方式}}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
住所:{{被申请人住所}}
联系方式:{{被申请人联系方式}}保全标的物:{{保全标的物名称}}
金额:{{保全标的物金额}}保全方式:冻结银行存款
保全理由及证据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纠纷类型}}纠纷,现{{申请人}}已向{{法院名称}}提起诉讼。{{证据材料:可列举证明纠纷和提起诉讼的事实证据}}
2. {{被申请人}}在{{诉讼标的物}}上具有{{财产权类型}},且存在{{保全原因}},有证据证明如果{{申请人}}胜诉,{{诉讼标的物}}有可能被转移、变卖、隐匿或毁损,导致{{申请人}}胜诉后难以执行判决。
保全费用:{{保全费用数额}}
保全期限:自保全之日起{{保全期限}}个月
告知事项:
{{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财产保全书后,对本案保全措施有权提出异议并申请解除保全。制作日期:{{制作日期}}
法官签名: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预缴保全费用。保全费用由申请人预付,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保全的标的物价值和保全的难易程度决定。
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决定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保全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执行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保全法院申请解除保全。保全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裁定或者决定。对裁定或者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申请人已提起诉讼,法院对诉讼标的物另行采取保全措施的; 保全期限届满的; 法院裁定或者决定解除保全措施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保全标的物的价值预缴保全费用; 告知被申请人保全措施,并告知其可以提出异议和申请解除保全; 注意保全期限,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遵循合法、合理、必要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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