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申请保全人财产予以查封
时间:2024-05-25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保全人财产查封的条件包括:
当事人之间有给付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其他特定物的争议,且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或者有转移、隐匿财产之可能的。 当事人之间有其他需要采取保全措施,以实现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申请保全人财产查封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审查申请: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决定对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后,通知债务人并对其财产进行查封。 查封解除:案件结束后,经法院裁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解除查封: 债务清偿完毕。 法院裁判债务人败诉但债务人不需履行判决。 经过保全期限(一般为一年)未执行完毕。 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达成和解协议。对申请人财产查封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
冻结财产:法院查封债务人的财产后,债务人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不受影响,但不得处分或隐匿该财产。 保障债权:查封一方面防止债务人转移或隐匿财产,另一方面为债权人实现胜诉判决提供了保障。债务人对财产查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后,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可以裁定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对保全财产作出了如下规定:
对当事人在境外管辖权以外的财产可否行使保全措施以有关国际条约或司法协助条约有无规定为依据。 对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但被告已提起上诉程序的,应结合案件情况、上诉理由以及诉讼发展态势决定是否继续采取保全措施。 为防止执行款项被转移或隐匿,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在申请执行过程中,可以用查封抵债财产的执行方式实行保全。案例1: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乙公司的财产。法院审查后认为甲公司提交的证据充分,遂查封了乙公司的银行存款。乙公司对查封不服,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乙公司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故裁定解除查封。
案例2:原告丙个人与被告丁个人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丙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丁的位于某小区的房屋。法院审查后认为,丙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丁有转移财产的可能,遂查封了丁的房屋。案件审理后,法院判决丁败诉,并责令丁偿还丙的借款。判决生效后,丁自动履行判决,法院裁定解除查封。
对申请人财产予以查封是一项重大的保全措施,在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法院在审查申请时应严格把握条件,防止滥用保全制度。债务人对财产查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司法实践中,对申请人财产查封的规定较为完善,能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债务人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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