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财产保全电话
时间:2024-05-25
通州法院财产保全电话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保全措施,旨在防止被执行人恶意处分财产,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通州法院作为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财产保全申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单独申请财产保全,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时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具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行为;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不具有恶意; 申请的财产保全限于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必要限度。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附具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事实和理由以及证据材料清单。
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必要限度。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动产 查封、扣押不动产 限制被执行人处分特定财产 其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并告知被执行人有权对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执行保全措施,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配合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被执行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及时审查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维持原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自采取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收到延长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延长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期。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期至迟不得超过诉讼完结之日。
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包括: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 诉讼完结的; 财产保全措施已无必要的; 人民法院发现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执行人。
问:通州法院财产保全电话是多少?
答:通州法院财产保全电话为:(010)84104216。
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答: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在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行为时申请财产保全。
问: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
答: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扣押动产或不动产、限制被执行人处分特定财产等财产保全措施。
问:被执行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怎么办?
答:被执行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问:财产保全措施有效期有多长?
答: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申请延长,但至迟不得超过诉讼完结之日。
问:如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答:财产保全措施可以由申请人撤回、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诉讼完结、保全措施已无必要或人民法院发现保全措施不当等原因解除。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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