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陵区法院诉前财产保全告知单
时间:2024-05-25
为依法审理案件、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兹向被申请人**×某某**(**企业或个人基本情况**)发出本告知单:
申请人:**×某某**(**企业或个人基本情况**)
诉讼请求:在法院受理本案前,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具体包括:**(具体财产明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或隐匿财产的可能; 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将依照法律规定在**3日**内作出是否准许保全的裁定。准予保全的期限一般为**30日**。必要时,经申请人申请,法院可以延长保全期限。
法院经审查符合保全条件后,将采取下列保全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房产、车辆、机器设备等财产; 其他法律允许的保全措施。1. 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材料,证明符合财产保全条件;
2. 提供担保。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否则法院不予保全。担保方式包括提供银行保函、第三方保证、抵押或者其他法院认可的担保方式;
3. 承担保全费。保全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并根据实际保全情况进行结算;
4. 在诉讼中如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应当接受法院的审查,并及时提供证据支持保全申请。
1. 被申请人有权申请解除保全;
2. 被申请人有权对保全措施的执行申请复议或申诉;
3. 被申请人有权要求申请人承担保全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1. 如果申请人不具备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虚假申请保全,法院裁定不予保全;
2. 如果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申请保全,致使被申请人受到损害,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如果申请人明知申请保全不成立,恶意申请保全,法院将追究申请人的违法责任。
1. 请被申请人务必高度重视本告知单;
2.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告知单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送达海陵区人民法院;
3. 被申请人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将视为放弃异议权;
4. 本告知单由海陵区人民法院盖章并出具。
如被申请人对本告知单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海陵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海陵区人民法院将及时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联系方式:
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电话:**(0523)88518913**
海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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