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调解财产保全费用谁出
时间:2024-05-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保全财产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必要时,仲裁委员会可以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反担保后,申请人应当承担担保费用和反担保费用。"
上述法律规定适用于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不适用于调解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调解程序不属于仲裁程序,而是属于民事纠纷调解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调解委员会采取保全措施的费用,由当事人分担;当事人拒绝分担的,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承担。"
因此,在调解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保全费用原则上由当事人分担。当事人拒绝分担的,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承担。只有在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无力承担费用时,才可由被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承担。
仲裁和调解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费用在承担主体和适用法律上有以下差异:
承担主体:仲裁程序中由申请人承担,调解程序中原则上由当事人分担。 适用法律:仲裁程序中适用《仲裁法》的规定,调解程序中适用《调解法》的规定。**案情:** 原告某公司向被告某个人提起仲裁,申请仲裁保全被告名下的房产一处。经仲裁委员会审查,决定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支付了保全费用5,000元。后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自愿将涉案房产过户给原告。原告申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费用划拨至原告账户。 **争议焦点:** 调解协议生效后,仲裁保全费用的承担主体是谁? **裁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定:驳回原告的申请。 **裁判理由:** 本案中,双方在仲裁程序中达成调解协议,仲裁程序已经终止。调解协议的生效,表明双方已经自愿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因此,仲裁保全措施已经失去继续存在的必要性。根据《调解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由当事人分担。在本案中,原告作为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财产保全费用。
为了避免财产保全费用争议,当事人可以在仲裁或者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主体。如无约定,则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费用。
在仲裁程序中,申请人应当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谨慎申请财产保全。在调解程序中,当事人应当在调解达成一致后尽快履行调解协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保全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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