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担保法律法规
时间:2024-05-27
**引言**
财产保全担保是指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为了保证诉讼或仲裁结果的执行,而由当事人请求并由法院或仲裁机构采取的一系列保全财产的措施。在我国,财产保全担保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诉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
**(一)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必须是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案件。
2. 申请人必须证明有证据足以证明其请求成立的可能。
3. 申请人是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
4. 存在利害冲突的第三方可能转移或处分财产或者实施其他逃避执行行为。
**(二)保全措施**
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并结合具体情况采取下列保全措施:
1.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
2. 禁止被申请人转移、处分或毁损其财产。
3. 扣留被申请人的收入。
4. 执行中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
**(三)申请程序**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 起诉状副本。
2. 提供可证明情形紧急的证据材料。
3. 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四)保全责任保证金**
根据《民诉法释义》的规定,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主要是缴纳保全责任保证金。保全责任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申请保全标的额的30%。如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擅自向被申请人主张不当权利或申请无理,致使保全申请被撤销的,法院将对保全责任保证金予以没收。
**(一)适用条件**
根据《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必须是具有给付内容的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 申请人必须证明有证据足以证明其请求成立的可能。
3. 申请人在仲裁期间或者裁决作出后,利害冲突的第三方可能转移或处分财产或者实施其他逃避执行行为。
**(二)保全措施**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并结合具体情况采取下列保全措施:
1.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
2. 禁止被申请人转移、处分或毁损其财产。
3. 扣留被申请人的收入。
4. 执行中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
**(三)申请程序**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受理案件的仲裁机构递交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 仲裁申请书副本。
2. 提供可证明情形紧急的证据材料。
3. 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否则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四)保全责任保证金**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主要是缴纳保全责任保证金。保全责任保证金数额根据案件情况由仲裁机构确定,但不超过申请保全标的额的30%。
**(一)保证人担保**
申请人可以委托具有代位求偿权的保证人提供保证。
**(二)财产担保**
申请人可以提供属于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作为担保。
**(三)第三方担保**
申请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提供担保,该第三方可以是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
**四、保全期限**
法院或仲裁机构保全财产的期限,一般为30天。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可以继续申请保全,但是需要提供新的保全担保。
**五、保全效力**
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对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被保全的财产。
**六、撤销保全**
在下列情形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撤销财产保全:
1.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2. 不再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
3. 申请人未按时提供担保或者增加担保的。
4. 被申请人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请求不能成立的。
5. 保全措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的。
**结语**
财产保全担保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具有重大的意义。它有助于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逃匿、转移或处分财产,保证诉讼或仲裁结果的有效执行。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结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运用财产保全担保制度,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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