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被告保全同一财产
时间:2024-05-27
**第一条** 为规范原被告保全同一财产的法律关系,维护诉讼活动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原被告保全同一财产,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与被告对同一财产分别申请保全和反保全。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不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第四条** 原告申请对被告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和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经济状况、申请被执行款项的数额以及涉案财产的价值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被告申请对原告财产反保全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保全有错误或恶意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时,应当注意区分保全和反保全的性质和目的。对原告的保全申请,应当重点审查保全必要性和请求保全财产的价值与请求执行款项的数额是否相当。对被告的反保全申请,应当重点审查反保全的合理性。
**第七条**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将保全裁定送达被保全人。被保全人应当按照保全裁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条** 被保全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保全人承担。
**第九条** 对于被保全财产价值明显超过请求执行款项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拍卖被保全财产,并将拍卖所得价款按照规定执行分配。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作出以下裁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驳回保全申请的; 保全事项已经不存在的;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第十一条** 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核实,并作出裁定。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解除保全措施时,应当责令申请人承担对方当事人因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保全时,捏造事实,恶意申请,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当事人有前款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保全措施执行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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