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仲裁后一审申请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7
在劳动仲裁后,申请人若担心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导致无法执行仲裁裁决,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工资、社保、经济补偿金等劳动权益受侵害,提起仲裁或诉讼未结案。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的可能。 请求保全的财产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或控制。对于申请保全的金额,一般不超过仲裁裁决或诉讼请求的标的额。法院在保全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有关证据,决定保全的数额和范围。
劳动仲裁后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程序如下:
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一审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上仲裁裁决书或起诉状、相关的证据材料。 审查材料: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裁定书: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一般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书,决定是否准予保全。 执行保全:法院裁定准予保全后,由申请人提供担保。保全措施生效后,法院将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注意: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或可能。 说明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或控制。 指定具体的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或冻结银行存款。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担保,以防止因过度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如果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后,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财产在内的执行措施,以确保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执行。
特别注意:
申请财产保全是诉讼程序中的一种临时措施,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影响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执行,不属于诉讼标的请求,不属于诉讼主张。因此,申请财产保全不影响仲裁或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
某劳动者因受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0万元。裁决后,公司拒不履行,劳动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审查后查明,公司有转移财产的可能,遂裁定将公司银行账户冻结。
诉讼期间,公司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申请宣告破产。劳动者凭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在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受偿。
本案例表明,申请财产保全能够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难以执行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
劳动仲裁后申请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保障机制,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劳动者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充分重视证据收集、保全措施选择、担保提供等关键环节,以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性。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是一项程序性措施,不得滥用。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或可能,法院可能会驳回申请。申请人应当注意避免恶意申请,防止因过度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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