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除财产保全财产
时间:2024-05-28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案外人将财产转移,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包括多种形式,如冻结存款、查封动产、禁止处分不动产等。
财产保全是一种临时措施,法院在查明案情后,应当及时解除。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有:
被申请人不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或者人民法院认定即使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也足以保障申请人权益的。 有确凿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或者虚假。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应当向做出财产保全决定的法院提出申请。如果法院认为理由不成立,则驳回申请;如果法院认为理由成立,则解除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证据和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法院受理申请。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果符合,则予以受理;如果不符合,则驳回申请。 审查证据。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全面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结合案情,判断是否符合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 调查取证。必要时,法院可以进行调查取证,进一步核实被申请人提供的理由和证据的真实性。 作出裁定。法院审查后,应当作出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裁定应当载明理由和法律依据。法院在做出裁定前,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提供现金、有价证券、或者由他人提供保证等。如果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可以中止财产保全措施。
解除财产保全后,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财产保全。但是,如果出现新的情况,申请人可以另行申请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的,可以依法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案例一: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返还原告拖欠工资,并申请对被告的银行存款进行财产保全。法院受理后,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万元。被告辩称,其工资已经发放,申请人无权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无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遂驳回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案例二: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申请对被告的房屋进行财产保全。法院受理后,查封被告房屋。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并未真实借款,申请人出于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理由成立,于是驳回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申请解除。越早申请解除,越能减少财产损失。 提供充分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 合法有效途径。申请人应当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申请解除,避免程序上的瑕疵。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