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时间:2024-05-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保全标的;
有证据证明有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的可能;
申请人有履行保全费用的能力;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致使他人权益受到重大损害。
符合申请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需要保全财产的详细情况;
申请保全的原因、事实和证据;
提出担保的种类、担保人的姓名和财产情况。
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保证人应当具备偿还能力,并出具保证书。
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被保全财产的价值确定。
人民法院对需要保全的财产,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处分被保全的财产。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立即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申请是否符合条件;
担保是否适当;
保全措施是否必要。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五日内,对是否保全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执行中,应当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
财产保全的期间为六个月。需要继续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续保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否续保的裁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财产保全:
已经执行本判决;
认为没有必要继续保全财产;
申请人擅自解除保全措施;
经过六个月,申请人未提出续保申请;
人民法院发现保全措施不当。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财产保全的申请。撤销申请应当载明撤销事由和证据。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申请是否符合条件;
撤销事由是否成立。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五日内,对是否撤销保全作出裁定。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
因财产保全造成的财产损失;
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信誉造成的不利影响所产生的损失。
赔偿方式可以是支付赔偿金或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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