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全费由担保人承担吗
时间:2024-05-28
导语:保全费是保全财产或者证据所必需的费用,是债权人依法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而产生的必需费用。那么,保全费应该由谁来承担呢?是债务人还是担保人?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司法判例和实务操作等方面,对保全费由担保人承担的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担保人承担保全费的义务,主要源自于《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诉讼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垫付。申请人败诉的,由败诉一方承担。被申请人败诉的,由被申请人承担。对申请人承担保全费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9条进一步明确了:“申请人承担的诉讼保全费用中,包括财产保全的保全费、冻结资金的保管费等。承担保全费,应当由先予执行的申请人负担。”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涉保全费的案件时,普遍支持担保人承担保全费的观点。
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4期刊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具有支付能力的被执行人,应依法查封、 扣押、冻结其财产。对不具有支付能力的被执行人,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立案申请并承担保全费后,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
可见,司法判例也体现了债务人优先承担保全费的原则,并明确了申请执行人承担保全费的辅助性。
在实务操作中,担保人承担保全费的途径主要有:
1.直接垫付:担保人直接向法院缴纳保全费。
2.提供担保:担保人向法院提供保证金、质押或抵押等担保方式。
3.执行追偿:法院对被申请人执行后,如果被申请人财产不足以支付保全费,可对担保人依法追偿。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担保人不必承担保全费,如:
1.申请人恶意诉讼或者保全财产不当的;
2.保全费明显过高的;
3.申请人已对被申请人财产中可供执行的部分采取保全措施,且该部分财产足以满足诉讼请求的;
4.人民法院认为无需担保人承担保全费的其他情形。
如果担保人认为不应承担保全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免除保全费承担义务的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免除理由和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将经过审查后作出裁定,裁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如果就保全费承担问题产生争议,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解决:
1.协商协商: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达成一致意见。
2.申请复议:债务人或担保人认为法院错误裁定保全费承担的,可以申请复议。
3.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复议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22655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姜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并申请对王某名下的房屋进行诉讼保全。法院对王某名下的房屋采取查封措施,并由姜某垫付保全费2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某向姜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驳回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姜某因此向法院申请追偿保全费,法院裁定由王某承担保全费20万元。
点评:本案中,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判决败诉方王某承担保全费。该案例体现了保全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明确了担保人承担保全费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担保人在法律规定、司法判例和实务操作中,均负有承担保全费的义务。但也有例外情形,如申请人恶意诉讼、保全费明显过高或申请人已采取合理保全措施等。如果就保全费承担问题产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复议或诉讼等途径解决。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保全费承担义务,保障保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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