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全担保物更换找谁
时间:2024-05-29
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法院或仲裁庭为了防止被保全的财产被转移或隐匿,进而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会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物可以是金钱、有价证券、房产等。实践中,由于担保物价值的变动、被保全人自身情况的变化等原因,当事人往往需要对已提供的担保物进行更换。那么,保全担保物更换找谁?本文将对该问题进行详细探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更换保全担保物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原提供的担保物价值不足以保障债权实现的; 原担保物有毁损或者灭失危险的; 被保全人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提供原担保物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的。申请更换保全担保物,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或仲裁庭提出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申请人向法院或仲裁庭提交更换担保物申请书; 法院或仲裁庭受理申请后,通知被申请人限期陈述意见; 法院或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及本案实际情况作出决定,是否准许更换保全担保物。保全担保物的种类多种多样,包括:
金钱担保:指以现金或银行存款等形式提供的担保; 有价证券担保:指以股票、债券等具有流通性的有价证券提供的担保; 房产担保:指以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提供的担保; 动产担保:指以汽车、机器设备等动产提供的担保; 保函担保: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函; 信用担保:指由信用良好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在更换保全担保物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更换担保物必须经过法院或仲裁庭的批准,当事人私自变更担保物的行为无效; 新提供的担保物价值应当与原担保物等同或更高; 申请更换担保物应当及时,原担保物出现价值波动或风险时,当事人应当及时提出更换申请; 更换担保物后,原担保物自更换之日起解除担保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1条对更换保全担保物的情况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申请人提出更换担保物申请后,法院应当于三日内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就保全担保物变更事项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法院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许或不准许变更担保物的裁定,并通知当事人。保全担保物的变更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之日起计算。保全担保物的变更属于诉讼程序中的事项,不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保全担保物的更换是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的常见事项。当事人在申请更换担保物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遵循正确的程序,注意相关注意事项。法院或仲裁庭会在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以及本案实际情况后作出决定,是否准许更换保全担保物。更换担保物后,原担保物自更换之日起解除担保责任,且诉讼时效不因担保物变更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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