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中的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9
引言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涉案雇主可能存在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情况,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为保障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合法权益的实现,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十分必要。
财产保全的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劳动争议案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行为,企图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的; 被申请人是无固定住所的公民; 被申请人是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保全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资金;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或者处分其财产; 扣留、提取与被申请人的债务金额相当或者与其性质相同的财产。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为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
财产保全的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案情; 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 保全金额或者保全财产的范围;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财产保全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准予或者驳回申请。对于驳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明理由。
财产保全的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财产保全的,保全措施自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时起开始执行。对于被申请人不在场或者住所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财产保全的解除
被申请人可以自财产保全措施开始执行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作出裁定,准予或者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的争议
在劳动争议案中,财产保全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行为; 保全金额或者保全财产的范围是否适当; 保全措施的执行方式是否存在瑕疵。对于上述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据综合认定,并依法作出裁判。
结语
财产保全是劳动争议案件中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对于保障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合法权益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应当充分把握财产保全制度的适用条件、种类和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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