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依职权财产保全裁定书
时间:2024-05-30
案由:财产保全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单位]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单位]
经审查,本院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现依职权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账户信息]、[被申请人不动产信息]、[其他财产信息]
查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动产信息]、[被申请人动产信息]
扣押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动产信息]
本裁定为临时措施,保全期限自本裁定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 [天数] 天。
本裁定交申请人持送[执行机构名称]执行。
被申请人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上述财产,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执行人员妨碍执行或玩忽职守的,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申请人恶意申请保全的,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送达如下人员: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单位]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单位] 执行人员主审法官: [主审法官姓名]
书记员: [书记员姓名]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依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予以保全:
因诉讼行为而产生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变更或者丧失执行效力的财产; 当事人转移、隐匿的财产; 对履行判决、裁定有重大影响的财产。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