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诉讼财产保全的规定
时间:2024-08-08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或毁损争议财产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但法律上也规定了一些禁止保全的情形,称为不允许诉讼财产保全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不得查封、扣押下列财产,否则保全行为无效:
公民的住房 最低生活保障金 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烈属、军人的生活必需品法律规定,以生产资料为生计的人的生产工具不得保全。具体指:
农民的耕牛、农具、种子 手工业者的生产工具 出租汽车司机的汽车 医生、律师的专业设备 教授、艺术家的研究资料和作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为生活必需品的物品之外的库存商品,在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查封、扣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
执行法院正在执行的财产 依法不准查封、扣押的物品 属于被执行人日常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物品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不得保全:
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 已设有抵押权的财产 已出租或经依法登记的财产 已依法设定留置权的财产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不得查封、扣押下列财产:
国有土地 用于国家行政管理、军事设施的场所和物资 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的设施和设备 外交机关和领事馆此外,法律还规定,在下列情形下也不得诉讼财产保全:
申请保全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保全措施可能造成被申请人过分损害 保全措施可能使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无法进行 法律另有禁止保全规定的人民法院违反规定,对禁止保全的财产进行保全的,当事人有权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因违法保全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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