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财产保全
时间:2024-11-18
一、定义
民事起诉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二、种类
1. 诉前财产保全
- 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如果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例如,甲发现乙正准备转移其财产,而且乙还欠甲一笔大额货款即将到期。甲担心乙转移财产后,将来自己胜诉也无法拿回货款,此时甲就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同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因为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还没有经过审判确定权利义务关系之前就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限制,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所以要求提供担保。
2. 诉中财产保全
- 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已经受理了原告丙起诉被告丁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丙发现丁有销毁公司财务账目等可能导致将来判决无法执行的行为,丙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或者法院依职权主动裁定进行财产保全。
三、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1. 范围
-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例如,在一个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请求赔偿的金额是10万元,那么财产保全的范围一般就应当以10万元为限。如果是涉及特定物的纠纷,比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就应当针对该房屋本身进行。
2. 措施
- 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比如查封房产,在房产上贴上封条,限制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买卖、抵押等处分行为。扣押主要是针对动产而言,如扣押车辆,把车辆扣留在法院指定的场所,被扣押人不能随意使用。冻结则一般用于银行存款等资金账户,被冻结账户的资金不能支取。
四、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1. 申请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 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 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 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 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2. 裁定
-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对于非紧急情况,法院会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裁定。
3. 复议
-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例如,被申请人认为财产保全措施不合理,限制了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导致了不必要的损失,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要求重新审查财产保全的合理性。
五、财产保全的解除
1.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因为被申请人提供了足够的担保,保证将来判决能够得到履行,就没有必要再继续限制其财产。比如,在一个债务纠纷中,被申请人提供了与债务金额相当的银行保函,法院就可以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
2. 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不复存在
- 例如,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而且被申请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部分义务,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已经消失,此时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或者是申请人在财产保全后,又撤回了起诉,这种情况下财产保全也应当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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