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款支付履约担保比例
时间:2024-12-17
一、法律规定的比例情况
(一)常规比例范围
在我国,工程款支付履约担保比例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范围。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其进行了相应规范,按照相关要求,工程款支付履约担保比例通常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这一规定的出台是有着深刻背景和重要意义的。从背景来看,随着建筑工程市场不断发展,工程项目数量日益增多,在工程款支付环节出现了不少问题,比如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导致承包方资金周转困难,进而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等情况时有发生。通过设定这样一个相对合理的担保比例上限,一方面能够保障发包方在合理范围内约束承包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另一方面,也避免了担保比例过高给承包方造成过重的资金负担,有利于维护建筑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稳定性,保障整个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不同法规中的相关体现
在众多的法律法规中,都有着对于工程款支付履约担保比例的相关条文要求。像《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里,也涉及到了与之相关的内容。该办法从货物招投标项目的角度出发,结合货物工程的特点,对履约担保比例做了细致规定,其虽然同样遵循着保障交易双方合理权益以及契合行业实际情况的原则,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比,在具体比例适用情形等方面存在着细微差别。比如在一些小型货物工程项目中,会根据项目金额、货物交付周期等因素,更具针对性地调整履约担保比例的具体数值,侧重点在于货物供应环节的保障以及避免因货物供应问题影响整个工程的连贯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更侧重于从整体工程建设的大框架下来把控这一比例,确保各个类型、规模的工程项目都能有相对统一、规范的标准可依。不同法规间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为规范工程款支付履约担保比例筑牢法律根基。
二、不同地区的差异化规定
(一)云南地区规定
在云南地区,对于工程款支付履约担保有着较为明确且细致的规定。在担保形式方面,主要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常见且规范性较强的形式。这些形式有着较高的可信度和可操作性,能够有效地为工程款支付提供相应保障。
而在担保金额上,云南地区要求建设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施工合同额 8%-10% 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这样的比例设定是充分结合了当地建筑工程市场的实际情况、工程规模以及过往经验等多方面因素。其目的在于既能让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款支付方面获得较为有力的保障,减少因发包方可能出现的支付问题而带来的资金风险,又能确保建设单位的资金压力处于合理范围之内,不至于因过高的担保金额而影响项目前期的资金安排和整体推进节奏,保障工程项目可以按照既定计划顺利开展施工建设。
(二)江西地区规定
江西地区针对工程款支付履约担保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举措。在担保金额方面,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明确规定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总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等)的 10%。这一要求凸显了对该重要领域工程款支付保障的重视程度,旨在最大程度地防范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等情况的发生,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同时,江西地区还从建设程序和财务安排等多个维度来推动工程款支付担保落实落地。在建设程序方面,严格要求各参与方在规定的流程节点上完成相应的担保手续办理,确保每个环节都符合政策要求,形成环环相扣的责任链条。在财务安排上,督促建设单位提前规划好工程款支付担保相关资金,合理纳入项目整体预算体系中,防止出现因资金安排不合理而导致担保无法有效落实的情况,从而保障整个建筑市场的稳定有序运行,促进工程项目保质保量完工。
三、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及特点
(一)与其他款项的区别
在工程项目相关款项中,履约保证金和定金、预付款、保证等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与定金相比,定金有着明确的罚则规定,按照《担保法》要求,定金最高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 20%,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约束着合同双方的履行行为。而履约保证金数额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主要用来约束合同给付一方的履约行为,法律并未规定其惩罚性质,需要依据合同具体约定来判定,比如在合同顺利履行完毕后,招标人需返还中标人履约保证金,若中标人违约,则丧失收回的权利,履约保证金作为招标方损失的补偿。
其次,对于预付款而言,它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提前支付合同约定价款,目的是帮助义务人更好地履行合同,属于履行的一部分,预付款交付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不存在丧失或双倍返还的问题。但履约保证金在出现不予返还的相关违约情形时,就会发生相应情况。例如,在工程建设中若承包方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发包方可能有权扣除其履约保证金。
最后,保证属于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是人的担保。而履约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等形式时,像银行保函只是银行保证在中标人不履行合同时,从其开户上支付相应的保证金额,实质上还是中标人自己的担保,并非像保证那样是作为第三人的银行的保证。所以,不能简单将履约保证金视同为定金、预付款或保证这些款项,它们各自有着独特的性质和作用。
(二)自身的性质解读
履约保证金具有其特定的性质。要求中标人提交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这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该保证金应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或者根据招标人在评标后作出的决定,以适当的格式和金额采用现金、支票、履约担保书或银行保函等形式提供,并且其金额应足以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后续在符合相关条件时予以返还。
比如在工程合同中,招标人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工程完工后,也就是直到工程最后验收为止;在货物或服务采购合同中,招标人也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安装或调试之后。倘若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那么可以视为其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可以从仍然有效的其余投标中选择排序最前的投标为中选的投标,当然招标人也有权拒绝其余的所有投标,并重新组织招标。总之,履约保证金作为一种保障工程合同顺利履行、约束相关方按约行事的重要手段,有着自身独特且关键的性质特点,在工程项目开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四、履约保证金的重要作用
(一)对建筑市场秩序的影响
在建筑市场中,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它能够有力地保证招标承建商市场运作的规范化。大家都知道,建设工程项目往往是先签订合同然后再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在选择承建商时面临诸多风险,部分承建商为了能在招投标中脱颖而出获取项目,会采取不合理的压价竞标手段,比如在投标时把造价压低至成本以下,中标后却又通过增项、洽商等方式大幅度增加造价,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不仅使得建设单位错误地选择和确定承建商,还排挤了那些原本规范化运作、诚信经营的承建商,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而履约保证金制度的出现,就像是给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套上了 “紧箍咒”。一旦中标的承建商不按照合同约定的造价执行,建设单位就有权另外选择承建商,并且原本那家中标的承建商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也不会被退还,这笔钱将用作补偿招标单位另选承建商所产生的费用损失。如此一来,就能够对投标单位形成有效的制约和预防,避免他们通过压价欺骗招标人,让建筑市场的招投标环节回归到公平、公正、有序的状态,保证整个建筑市场秩序健康、稳定地运行下去。
(二)对合同履行的保障
履约保证金在建设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发挥着强大的监督制约作用,是保障合同顺利履行的关键因素之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执行周期通常较长,这就要求承建商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应尽的义务,才能确保工程按照既定的工期、质量要求圆满完成,而履约保证金恰恰就是招标单位对中标承建商极为有力的约束条件。
在实际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它能够促使承建商不敢轻易采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不良手段来转移建设资金或者降低工程质量水平,因为一旦出现这些违约行为,承建商就面临着失去履约保证金的风险。同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也可以凭借履约保证金这一有力工具,对承建商实施有效的监督与控制,全方位确保承建商认真履行合同内容,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让整个建设工程得以按部就班地推进,最终实现各方预期的目标。
五、履约保证金的退还相关事宜
(一)退还时间规定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通常是有明确规定的,要依据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以及相关法规来确定。一般来说,在工程圆满完成且竣工验收达到优良标准之时,发包人就应当按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比如按照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在工程接受书颁发之后,发包人应当在 28 日内尽快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还有像 1999 年版《施工合同条件》中提到,业主应在收到履约证书副本后 21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商,这里的履约证书是指工程竣工后进入缺陷通知期限(或称缺陷责任期),该期限期满(缺陷修补完毕)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正本)给业主呈报副本后,业主得到副本后 21 天内就需完成退还操作。不同的项目情况以及合同约定等因素,都会影响具体的退还时间节点要求,但总体都是为了保障双方权益,确保在符合相应条件后能及时、合理地退还履约保证金。
(二)退还流程介绍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需要经过一系列规范的流程。首先,中标人要凭相关文件提出申请,例如需要准备好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供货验收单(货物类项目)、关于申请退付履约保证金的报告(服务类项目)等能证明项目已按要求实施完毕并验收合格的材料原件。同时,可能还需要提供如履约保证金单据(像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项目招标文件内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关于 “合同工期” 一览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本项目合同内关于开竣工日期一页复印件或开工令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等资料。
然后,招标人等相关主体要履行审核等操作环节。招标人须负责签字并盖章审核,之后中标人携带这些项目完成证明材料等,到对应的管理部门或机构,像有的要到经开区招标办,现场填写履约保证金退还信息单,资料审核无误后,相关部门会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退付。再比如有的地区,建设单位对项目履约保证金退还负主体审核责任,需在申请表建设单位意见栏中按要求填写(加盖公章并签名),对应的管理部门会收取申请表、银行转账回单、开具的电子发票、中标企业开取的收据、项目竣工验收证书(完工报告)等资料,如有处罚决定,还需附相关处罚文件,然后按流程进行抽查、审核等操作,最终完成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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