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保函是什么合同
时间:2024-12-18
工程保函的基本概述
定义与性质
工程保函是依据商务合同开出的,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是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人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申请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实际事实,即保函是独立的承诺并且基本上是单证化的交易业务。
它通常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保证合同,而是一种特别的担保形式,参照国际惯例,被称为独立保证。独立保函有着诸多法律特征,比如其具有要式性,必须以书面形式出具;开立人付款义务具备单务性、独立性及单据性,是开立人同意在一定条件下向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的单方允诺,受益人并无对待给付义务,开立人的付款义务附条件,所附条件就是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且单据是决定开立人能否付款的唯一依据;再者,开立人抗辩权具有单一性,除法定情形外,开立人只能以受益人提交单据与独立保函文本规定不符为由提出抗辩;还有付款金额的确定性,独立保函须载明最高付款金额或可确定的金额。
与主合同的关系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以及后续施工等过程中,工程保函与主合同有着紧密的关联。从性质上来说,工程保函属于从合同,它是从主合同衍生而来的。因为它的存在往往取决于主合同的有效性,例如若主合同无效或者解除了,通常情况下,相应的工程保函也会失效,像履约保函在主合同提前解除时,其效力也将随之终止,担保人不再承担代垫义务。
不过,工程保函虽为从合同,但又有其独立性。即使主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只要担保人未收到相关通知,工程保函仍可继续有效。同时,工程保函和主合同在效力等方面也存在不同之处。主合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其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履行情况,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而工程保函主要是对担保人具有约束力,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担保人必须履行其代垫义务,它侧重于通过银行等机构的信誉来为合同履行等提供保障,确保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工程保函的常见类型
投标保函
在招标投标环节中,投标保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主要是保证投标人不得撤销投标文件,并且在中标后要按照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同时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等,避免投标人出现中途撤标、中标后拒绝签约等情况,否则开立该保函的担保机构就要依据招标人的通知,支付投标保函中规定数额的资金给招标人,以此来保障招标人的利益。
投标保函可以由多种机构出具,常见的有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也就是常说的银行保函,是最早出现的投标保函类型,现在市场主流的分离式银行保函,是由投标人向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再由担保公司代替投标人向银行申请出具。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函,在招标文件中一般称作投标保证保险或保险保函。而担保公司出具的投标保函,通常被叫做担保保函或公司保函。
在出函方面,全国的投标保函格式并没有严格统一,各个地区都有各自的格式要求,虽内容大体相似,但要是招标人对投标保函格式有明确规定,那就必须严格按照其要求来操作。如果不一致,可能会被要求作废,影响投标人投标。比如办理银行投标保函时,当保函格式非银行要求的常规格式,就得先送审银行,通过后才可办理。另外,投标保函担保的内容一般有通用的条款,像被保证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受益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施工合同;以及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受益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等。其担保额度一般为投标保证金金额,最多不超过 80 万,担保的有效期通常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来确定。
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是承诺人为保障合同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采用的一种担保方式,也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常见的保证措施,旨在保证申请人严格履行承包合同。它相当于一种书面承诺文件,对于工程承包项目有着重大意义。
一方面,它为工程合同的各方提供了信心和保障,助力委托人确保工程能按期交付,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要求,还能解决因工程方未能履行承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它能鼓励诚信与规范行为,承包商为获取履约保函,需具备良好声誉和可靠业绩,这有助于提高行业整体诚信水平,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而且,工程项目往往存在工期延误、施工质量等各类风险,履约保函可作为风险管理工具,将潜在风险承担转移给担保方或保险公司,降低委托人的风险感知,增强工程项目的可控性。同时,担保机构会对承包商的技术能力进行评估,要求其具备相关资质和证书,这也推动了承包商不断提升自身技术水平,以满足市场需求并提供更优质的工程服务。
从分类来看,按照不同的划分方式,履约保函有着不同的类型。按出具主体可分为银行履约保函、担保公司履约保函等。按照履约条件来分,又有条件履约保函和无条件履约保函等,不同类型在具体的赔付条件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质量保函
质量保函主要针对货物或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时发挥赔偿作用。比如在工程承包、供货安装等项目进入保修期或维修期后,如果供货商(或承包方)不愿或不予进行维修,导致工程、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给业主(或买方)造成损失,业主(或买方)就有权依据质量保函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或赔偿损失。
质量保函分为银行出具和担保公司出具这两种不同形式。银行出具的质量保函,凭借银行自身的信誉和较强的资金实力,可靠性较高,一般是应卖方(或承包方)的请求,向买方或(业主方)出具,承诺如货物(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卖方(或承包方)又不能更换或维修时,银行将根据买方(或业主方)索赔,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而担保公司出具的质量保函,在办理流程、要求等方面会与银行有所不同,其通常会对被担保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评估,根据具体风险等确定担保条件等内容。
银行出具质量保函时,会对客户提供的保函格式进行审查,并对客户保函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开立质量保函(一般直接通过 SWIFT 电讯方式送达对方银行,或交保函申请人)。担保公司出具的质量保函在格式、条款等方面会根据实际业务和双方约定来确定,不过都要明确保证期限、保证金额、保证范围以及索赔条件等关键内容,以此确保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能够妥善解决。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的受理范围通常涵盖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不过不同地区会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具体细则,对一些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等情况的施工企业进行限制,比如近三年(不同地区规定追溯时间有差异)有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 “黑名单”、发生过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因拖欠工资问题发生过群访等群体性事件或极端性事件且是责任主体、在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被动用后未及时补缴、银行保函到期未按规定及时办理保函延期等情形之一的施工企业,往往不能以银行保函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
办理该保函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资料,像中标通知书(或发包告知书)、施工合同等,资料要求会因地区以及具体项目情况而有不同。出函时间方面,银行保函有效期截止的具体日期一般由开立申请人、受益人与银行三方根据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期限合理确定(参照各地工资保证金退还政策执行),要是银行保函到期时工程尚未竣工验收,申请人应提前一定时间(比如 30 日)办理银行保函延期,否则要补缴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意义重大,它是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效手段,通过这种保函形式,能确保在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时,有相应的资金保障来支付工资,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其他类型保函
除了上述常见的工程保函类型外,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保函也在工程领域发挥着独特作用。比如售电保函,在电力销售相关项目中适用,它可以保证售电方按照约定的电量、电价等条件履行售电义务,为购电方提供一定的保障,确保电力供应稳定、价格合理等,避免因售电方的原因出现违约情况影响用电方的正常用电及相关权益。
工程支付保函则主要应用于工程款项支付环节,应业主(买方)申请,向施工方(卖方)提供保证担保,在施工方(卖方)按合同正常提供货物、相关服务或完成约定工程量后,若业主(买方)不按约定支付合同款项,担保方接到施工方(卖方)索赔通知后代为支付相应款项,保障施工方能够及时获得应得的工程款项,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不同的工程保函类型都是依据具体的工程场景需求应运而生,各自发挥着保障合同履行、维护相关方权益等重要作用,为工程建设领域的稳定、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工程保函的法律特征
要式性
独立保函的要式性强调其必须以书面形式出具。之所以有这样的要求,是因为书面形式能够清晰、准确地记载保函的各项关键要素,比如保函的开立人、受益人、担保的具体事项、付款条件以及金额等重要信息。这种明确性对于保障各方权益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对于受益人来说,书面的保函是其在符合约定条件下主张权利的有力依据,使其能够确切知晓自身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向开立人请求付款,避免出现因约定不明而产生的争议。而对于开立人而言,书面形式明确了自身所承担的责任范围,能有效规范其付款行为,避免不合理的索赔要求。同时,在出现纠纷时,书面的工程保函也方便司法机关等第三方依据其记载内容来判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公正、高效地解决争议,维护整个工程交易环节的稳定和有序。
开立人付款义务特点
开立人付款义务具备单务性、独立性及单据性这几个特点。首先,单务性体现为它是开立人同意在一定条件下向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的单方允诺,受益人并无对待给付义务,也就是说受益人不需要为了获取开立人的付款承诺而付出相应的对等代价。
独立性方面,独立保函独立于基础交易法律关系,开立人仅处理单据,并不受基础交易法律关系和独立保函申请法律关系的有效性、履行、变更等情况的影响。例如在工程建设中,即便主合同出现了变更、暂停或者解除等情况,只要受益人请求付款时提交了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开立人仍需按规定履行付款责任。
再者是单据性,这意味着单据是决定开立人能否付款的唯一依据。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后,开立人就应当依据这些单据进行审核,只要单据表面相符,符合保函条款所设定的要求,开立人就要承担付款义务。比如常见的单据可能包括付款请求书、违约声明等表明发生付款到期事件的书面文件,这些单据的规范提交与审核在整个保函履行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
开立人抗辩权情况
开立人抗辩权具有单一性,这是工程保函的一个重要法律特征。不同于一般的担保情形,开立人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基础交易中债务人的抗辩权等常规抗辩权利。
也就是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开立人不能以诸如债务人还有其他资产可供偿债、基础交易中存在一些小的瑕疵等理由来拒绝付款。除法定情形外,开立人只能以受益人提交单据与独立保函文本规定不符为由提出抗辩。例如,保函要求提交的是由特定第三方出具的工程质量不合格证明作为索赔单据,而受益人提供的是自己单方面制作的相关文件,这种情况下,开立人就可以基于单据不符合规定进行抗辩,拒绝付款。这一特征旨在确保保函的独立性以及付款的确定性,保障整个工程保函机制能按照既定规则有序运行,避免过多无关因素干扰其正常履行。
付款金额确定性
独立保函须载明最高付款金额或可确定金额,这一要求有着重要意义。明确付款金额或者规定可确定金额的方式,能让各方在一开始就对保函所涉及的资金责任范围有清晰的认识。
对于受益人来说,知晓了最高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便于其合理评估自身权益保障程度以及在出现符合索赔条件情况时可主张的资金数额。而对于开立人而言,明确的付款金额限定了自身的责任上限,有助于其进行风险评估和资金安排等相关管理工作。同时,在整个工程建设交易环节中,这一确定性也利于工程预算、成本控制等方面的工作开展,避免因保函付款金额不明确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