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时申请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18
在法槌落下后,败诉方心有不甘,决定以鱼死网破之势卷土重来,上诉是一种常见的抵御方式。
上诉时申请财产保全便是上诉方稳住阵脚,尽可能减少损失的最佳手段。财产保全是指依法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的行为,以保障申请执行人将来取得执行标的实现债权的措施。其目的是保障将来判决的执行,有效防止被执行人恶意处置财产,造成执行困难或无法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上诉方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 有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证明因被执行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执行判决将会发生重大困难的;
- 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逃避执行行为的;
-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对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1. 提交申请
上诉方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提出书面保全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上诉案号、请求保全标的及范围、保全的理由和事实、证据。
2. 证明担保
上诉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人或者提供财产担保,保证因申请保全给被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赔偿。担保的方式可以是提供保证金、抵押、质押、冻结银行存款等。
3. 提交证据
上诉方应当提供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或者逃避执行行为的证据,如法院、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据、银行流水、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越充分,越有利于申请保全。
4. 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申请和保全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担保是否合法有效等。法院将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批准保全申请。
5. 保全措施执行
法院裁定批准保全后,将采取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扣押、限制转让等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期限不得超过上诉审理终结之日。
如果出现了以下情形,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被申请执行人对财产保全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但不得向执行法院申请。如果被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法院的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保全异议之诉。
上诉时申请财产保全具有以下意义:
上诉时申请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且实用的司法制度,能够有效保障上诉方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秩序。对于债权人来说,了解并充分运用这项制度,能够有效保障自身权益,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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