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服财产保全复议异议
时间:2024-05-19
不服财产保全复议异议——详解法律程序和操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其中,财产保全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因此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决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财产保全复议异议适用于当事人对财产保全决定中关于以下事项不服的情况:
1. 复议申请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财产保全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做出财产保全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2. 受理
行政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 审查
行政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过程中,可以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询问情况,调取证据,进行调查等。审查结束后,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出复议处理建议。
4. 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首长根据审查报告,应当在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可以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5. 送达复议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在复议决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将复议决定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案例1:
原告因欠被告货款被法院裁定冻结银行存款。原告认为,法院未对财产保全必要性进行充分审查,冻结金额过大,故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异议有理,遂撤销了法院的财产保全决定。
案例2: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合同纠纷,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后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和房产。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财产保全范围过大,故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驳回了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了法院的财产保全决定。
财产保全复议异议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途径。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通过复议程序对财产保全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复议机关在审查财产保全异议时,应当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作出审查结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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