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哪一年有的
时间:2024-05-19
绪论
财产保全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通过冻结或扣押当事人的财产,保证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理解财产保全的起源和发展,本文将深入探究财产保全制度的历史演变,明确其起源年份和相关法律依据。
财产保全制度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其名称为"cautio judicialis",意为"司法担保"。在罗马法中,原告为了保障其债券得到实现,可以通过申请实施财产保全,冻结被告的财产。这主要是为了防止被告将财产转移给第三方,逃避债务。随着时间的推移,财产保全理念传播到其他欧洲国家,并逐渐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
在中国,最早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见于清朝时期。在《大清会典》中,有 "封锁家产"、"扣押契据"等相关规定,这是一种变相的财产保全手段。但直到中华民国时期,才正式确立了现代意义上的财产保全制度。
1935年,國民政府公布《民事诉讼法典》,其中第546条至561条对财产保全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将财产保全定义为"为保全胜诉的权益而对被告人财产之扣押、禁止处分或查封等程序之谓"。这部法典确立了财产保全的基本原则、申请条件、实施方式等内容,奠定了中国财产保全制度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继承了國民政府时期的《民事诉讼法典》有关财产保全的 provisions。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诉讼保全的规定》,对财产保全的具体操作、适用范围、实施方式等方面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完善了新中国财产保全制度体系。
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新的《民事诉讼法》,其中第102条第2款规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或者有其他妨害执行的情形之一的被申请人,裁定对其财产予以保全。"此规定使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得以扩大,加强了保全措施的力度。
财产保全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悠久的历史,起源于《大清会典》,并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完善。1935 年国民政府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典》正式确立了财产保全制度体系,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诉讼保全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财产保全制度。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扩大了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为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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