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案同时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19
在诉讼程序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先于审判程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确保日后执行判决时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一种诉讼制度。对于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确保申请人诉讼请求能够得到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申请立案同时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立案同时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在立案的同时进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诉状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立案同时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下列情形下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立案同时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可以是金钱、有价证券、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财产保全标的的价值。人民法院对担保的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增加担保。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异议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自保全措施执行之日起,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第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或者变动财产保全措施。
立案同时财产保全适用于各类民事案件,包括民事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但对下列案件不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立案同时财产保全是一种临时性措施,只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有效。如果诉讼程序终结,或者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判决不准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立即解除。
立案同时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措施,对于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确保申请人诉讼请求能够得到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积极运用此项制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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