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申请执行的规定
时间:2024-05-2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申请可以依法进行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
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向被申请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执行裁定,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审查异议,并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申请人撤回诉讼、申请撤销保全或者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继续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时,发现裁定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或者撤销。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错误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提供担保,并将违法保全的财产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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