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补充财产保全
**前言**
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保全措施前,对被申请人享有的部分财产采取暂时查封、冻结或者扣押措施,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补充财产保全**
补充财产保全是针对诉讼中已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申请人认为原有保全措施不足以充分保全其债权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保全措施的行为。
申请条件**
申请补充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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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对被申请人的部分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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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保全措施不足以充分保全申请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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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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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有转移、藏匿、变卖、毁损其财产或其他行为,足以使财产保全措施难以实现其目的。
申请程序**
申请补充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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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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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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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调查核实,决定是否补充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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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人民法院将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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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补充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材料**
申请补充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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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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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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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有转移、藏匿、变卖、毁损其财产或其他行为,足以使财产保全措施难以实现其目的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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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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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必要的材料。
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审查补充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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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是否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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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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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担保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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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补充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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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财产保全措施的范围和方式是否适当。
担保方式**
申请补充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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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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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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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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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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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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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依法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
适用范围**
补充财产保全适用于下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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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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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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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担保的纠纷。
注意事项
申请补充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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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越早申请越有利于保护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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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证据应当充分,以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藏匿、变卖、毁损其财产或其他行为,足以使财产保全措施难以实现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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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担保应当有效,根据债权的数额确定担保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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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补充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快速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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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补充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申请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结论**
补充财产保全是诉讼中保全债权的重要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财产,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补充财产保全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并注意相关注意事项,以确保保全措施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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