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的财产保全多久
时间:2024-05-20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依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变卖、隐匿或者毁损财产,从而保障申请人的胜诉权益。
对于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申请之日起3日内提交诉状和交纳相关费用;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最晚不得超过开庭审理前。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决定包括:
(1)准许保全;
(2)驳回申请;
(3)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在开庭3日前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决定包括:
(1)准许保全;
(2)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财产保全后,应当立即执行。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30日。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延长保全期限,但每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解除财产保全的的情形包括:
(1)申请人撤回申请;
(2)申请人提供担保;
(3)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4)保全期限届满;
(5)人民法院发现保全措施不当。
人民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时,应当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足以担保被申请人履行义务的财产。保全的财产不得超过请求保全的范围。
人民法院对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审查和执行情况应当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如果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一:**
张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张某拒不偿还,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张某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于是准许了李某的申请,对张某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
**案例二:**
刘某与王某因交通事故纠纷发生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发现王某正在出售其名下的房屋。刘某于是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该房屋。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王某出售房屋的行为有损刘某的胜诉权益,于是准许了刘某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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