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是执行行为吗
时间:2024-05-20
财产保全作为诉讼中一项重要的保全措施,其本质属性一直是法院及学界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法院实践中,财产保全的手段主要表现为冻结、扣押、查封等方式,直接影响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力。因此,判断财产保全是否是执行行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根据学者们的研究发现,财产保全的性质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为了明确判断财产保全是否属于执行行为,有必要对其与执行行为进行比较分析:
特征 | 财产保全 | 执行行为 |
---|---|---|
目的 | 保障诉讼顺利进行,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 实现判决或裁定确定的内容 |
对象 | 被执行人的财产 | 被执行人的财产 |
法律渊源 |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 | 《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等 |
主体 | 申请人(主要为原告) | 执行人(法院、执行机构) |
生效时间 | 裁定作出后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后 |
效力 | 具有强制执行力 | 具有强制执行力 |
在法院实践中,对于财产保全是否是执行行为的认定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笔者赞同财产保全属于诉讼与执行同时行为的观点。一方面,财产保全是根据原告或申请人的请求,在判决或裁定生效之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的一种保全措施,其目的是保证诉讼顺利进行,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具有诉讼的属性。另一方面,财产保全在作出的裁定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直接限制或剥夺被执行人的财产处分权,具有执行的属性。因此,财产保全既是一种诉讼行为,又是一种执行行为,处于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中。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是一种具有双重性质的司法行为,既具有诉讼行为的性质,又具有执行行为的性质。法院在实践中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财产保全的性质,并根据其性质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执行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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