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保全的财产包括什么
时间:2024-05-20
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来冻结或扣押对方的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防止对方转移或处分财产,以确保最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保全的财产包括:
- 1.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包括:
- (1) 金钱;
- (2) 票据;
- (3) 汇票、支票;
- (4) 有价证券;
- (5) 动产;
- (6) 不动产;
- (7) 特定的权利凭证;
- (8) 其他合法财产。
- 2. 被申请人已经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包括:
- (1) 被法院判决、裁定的金钱;
- (2) 被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给付金钱;
- (3) 依法应当返还的他人财产;
- (4) 根据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已经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除了上述财产范围外,法院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保全其他不属于上述范围的财产。需要注意的是,保全的财产不得超过申请人诉讼请求的范围。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1.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 2. 对方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或处分财产的可能;
- 3. 不保全会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对于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措施则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先予保全。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1. 申请书;
- 2. 起诉书或仲裁申请书副本;
- 3. 证据材料,证明保全财产的必要性和保全标的物的范围;
- 4. 担保,保证在保全执行完毕后,如造成对方损失将予以赔偿。
法院受理保全申请后,将及时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会在7日内作出裁定,准予保全或驳回申请。对于先予保全的申请,法院一般会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
保全裁定作出后,法院将依法对保全的财产进行扣押、查封、冻结或其他保全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协助执行,不得阻挠。被保全的财产在此期间不得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处分,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执行保全措施过程中,当事人对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异议之诉或者裁定之诉。法院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
保全措施执行完毕或者案件结束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法院将及时审查,并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保全措施的解除并不影响诉讼结果的执行。如果判决后对方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仍然可以申请执行保全措施中的财产。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保全措施的,法院将驳回申请,并对其处以罚款或责令其承担申请保全措施所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相关单位和个人阻挠保全措施执行的,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在保全措施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负有如实申报财产的义务。隐匿财产或者提供虚假财产信息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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