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费价格表
在诉讼或执行程序中,财产保全是一种常见的措施,用于防止被告处分、转移或毁损涉案财产,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费是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向法院交纳的费用。
财产保全的种类
根据保全方式的不同,财产保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 查封、扣押、冻结:法院对被告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禁止被告处分或使用该财产。
- 提存:法院要求被告将争议财产提存在法院指定的地方,由法院代为保管。
- 特定财产保全:法院对特定的一件或几件财产进行保全,例如查封房产、扣押车辆等。
li>行为保全:法院禁止被告进行某些行为,例如禁止转让财产、禁止销毁文件等。
财产保全费的构成
财产保全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 申请费:申请人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时,需要交纳的费用。
- 执行费: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时,向执行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 保管费:法院对提存的财产进行保管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 评估费: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保全财产进行评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 其他费用:例如,在查封房产时产生的公告费、贴封条费等。
财产保全费的计算
财产保全费的计算方式比较复杂,需要根据保全财产的类型、价值和保全措施的种类等因素综合确定。一些法院制定了具体的财产保全费计算标准,供法官参考。一般来说,财产保全费的数额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成正比,价值越高费用也越高。
财产保全费的减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当事人,法院可以减免财产保全费用:
- 生活困难的;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主观原因,导致无力支付的;
- 申请保全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超标保全的争议
超标保全是指法院在核定财产保全费时,明显超过保全财产价值的情况。超标保全往往会给申请人带来较大的经济负担,引发争议。对于超标保全,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要求法院依法纠正。
财产保全费的缴纳
财产保全费需由申请人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缴纳。逾期缴纳的,法院可能会撤销保全措施。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费只能由申请人缴纳,不得由被申请人或第三人代为缴纳。
财产保全费的退还
在以下情况下,法院会退还财产保全费:
- 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的;
- 法院驳回财产保全申请的;
- 财产保全措施被执行完毕或者撤销的;
- 申请人享有减免财产保全费的条件的;
- 其他情形导致财产保全费不应收取的;
财产保全费的例示
各地法院对财产保全费的核定标准不同,以下是一些财产保全费的例示: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房产保全费一般为诉讼标的额的1%至5%,最低不得低于5000元;扣押车辆保全费一般为车辆评估价的10%至20%。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房产保全费一般为诉讼标的额的2%至5%,最低不得低于5000元;扣押车辆保全费一般为车辆评估价的10%至20%。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房产保全费一般为诉讼标的额的2%至5%,最低不得低于2000元;扣押车辆保全费一般为车辆评估价的10%至20%。
以上例示仅供参考,具体财产保全费的数额应以法院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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