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什么时候可以申请
时间:2024-05-20
财产保全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法院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依申请人的申请而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因下列情形之一,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其中,第1种情形是指存在诉前保全要件的情形。诉前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正式开始前,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诉前保全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第2、3种情形是指诉中保全要件,诉中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诉讼后的任何阶段,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诉中保全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第4种情形是指紧急情形,主要是指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经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紧急情形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财产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财产保全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可以提起复议或者上诉。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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