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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保证金缴纳通知书
时间:2024-05-21
根据(法院/执行机关)作出的(保全裁定/执行通知书)号文,对被申请人(被执行人)下发本财产保全通知书,对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名下的下列财产予以保全:
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应当停止处分、转移、变卖、隐藏、怠于行使权利或以其他方式妨害执行上述财产,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对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名下在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开立的存款及其他动产、不动产等财产,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后5日内主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自行承担。
**3. 保证金缴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若因特殊情况,也可适当延长)内,向(法院/执行机关)缴纳财产保全保证金人民币(保证金金额)。
保证金缴纳方式如下:
保证金缴纳后,由(法院/执行机关)向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出具《财产保全保证金缴纳凭证》。
**4. 申请解除保全**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认为本保全措施不当的,可以向(法院/执行机关)申请解除保全。保全解除的条件及程序如下: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逾期缴纳保证金的,(法院/执行机关)应当在财产保全措施办理后3日内解除保全措施。
**5. 违反处罚**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违反本通知书规定的,(法院/执行机关)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以下措施:
本通知书自送达生效。
请被申请人(被执行人)严格遵守本通知书规定,积极履行义务,以免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法院/执行机关)联系。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落款:
(法院/执行机关)
日期: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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