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的财产保全是怎么回事
时间:2024-07-23
**案件的财产保全是怎么回事**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为了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或防止当事人一方处分争议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争议财产,使之不得被移动、转移、处分或者变更的目的。财产保全是一种非强制执行措施,不剥夺被申请人的财产所有权,只剥夺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 当事人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伪造证据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的。 当事人一方将财产转移于他人名下逃避债务的。 有证据证明败诉一方当事人将隐匿、转移、变卖、毁损、伪造证据或者无偿转让财产,转移于他人名下逃避债务,造成案外人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申请人提供担保,不因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对于财产保全的条件,司法实践中也有特别的规定,例如:对于民事诉讼中的保全鲜活易腐的财产,可以用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实现为价金后再行分配。
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被保全的动产或不动产禁止任何人使用和处分,并责令有关单位进行管理和保护。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被保全的动产或不动产扣留,交由有关单位管理和保护。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责令被申请人或者有关单位停止使用、处分被保全的银行存款、汇票、股票、基金份额等。 禁止行为,是指人民法院禁止被申请人从事特定的行为,例如禁止转移财产、销毁证据等。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主要有以下步骤: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写明保全的财产、保全的请求,并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立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做出裁定书、通知书或保全令等文書。对于财产保全的申请,一般应当在诉讼中提出,但有紧急情况的,可以在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对于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解除或变更已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情况主要包括:
诉讼请求被法院裁定驳回、撤诉、和解,或者被申请人提供的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或者同意由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保全或者保全超过必要范围的。财产保全解除或变更的程序包括:可以由被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审查材料,符合条件的裁定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措施是一种司法措施,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慎重,并对被保全的财产负有保护的责任。因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给被保全的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害,申请人应当给予赔偿。但因不可抗力或者申请人的正当行为造成的损害,申请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于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认为不当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撤销。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被保全的财产情况,必要时可以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是一种保障人民法院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的非强制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最有利于实现诉讼目的的保全措施,并对被保全的财产负有保护的责任。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因财产保全给被保全的财产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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