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银行保函怎么开收据
时间:2024-10-16
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一般需要提供投标保证金作为参与投标的保证,投标保证金可以提供银行保函形式。当招标人收到投标人的银行保函后,应当出具收据并及时退还。那么,招标人收到银行保函后,应该如何出具收据呢?下面详细介绍。
一、招标人银行保函收据出具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采用银行保函或者银行电汇等非现金形式。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时限、数额、处置方式和退还办法。招标人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存入投标人指定的银行。招标人未按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不得将该投标人列入合格投标人名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时限、处置方式和退还办法。
可见,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应当采用银行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办法,当招标人收到投标保证金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及时出具收据并退还。
二、招标人银行保函收据出具的格式
招标人银行保函收据的格式没有统一规定,一般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收到应纳税额的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凭证。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缴纳税款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向纳税人开具税款缴款凭证。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并通知银行等金融机构注销税款缴款凭证。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收到应纳税额的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一般缴款书”)、税收收入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或者完税证明。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专用缴款书;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缴纳税款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向纳税人开具一般缴款书。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专用缴款书,并通知银行等金融机构注销一般缴款书。
根据以上规定,招标人银行保函收据可以参照税务机关收据的格式出具,收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收款单位:招标人全称;
2.收款单位代码:招标人组织机构代码;
3.收款单位账号:招标人银行账号;
4.收款单位地址:招标人地址;
5.收款单位电话:招标人联系电话;
6.付款单位:投标人全称;
7.付款单位代码:投标人组织机构代码;
8.付款单位账号:投标人银行账号;
9.付款单位地址:投标人地址;
10.付款单位电话:投标人联系电话;
11.付款项目:银行保函;
12.付款金额:银行保函金额;
13.收款日期:收到银行保函的日期;
14.收款人:招标人经办人;
15.付款人:投标人经办人;
16.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招标人财务章。
三、招标人银行保函收据出具的注意事项
1.招标人应当在收到银行保函后及时出具收据,并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未按时出具收据或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招标人出具收据时,应当仔细核对银行保函的相关信息,包括保函金额、有效期、受益人等,确保收据内容与银行保函一致。
3.招标人出具收据后,应当及时将收据送达投标人,并告知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相关事宜。
4.招标人应当将出具收据的相关情况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收据原件,以备核查。
四、招标人银行保函收据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流程
招标人收到投标人的银行保函后,应当按照下列流程退还投标保证金:
1.招标人收到银行保函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投标人出具收据;
2.招标人应当在出具收据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银行保函原件退还投标人;
3.投标人收到银行保函原件后,应当及时向出保函的银行申请解除保函;
4.银行收到投标人的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解除保函,并通知招标人。
五、招标人银行保函收据的保管
招标人出具银行保函收据后,应当将收据原件和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成册,并加盖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专人保管。收据和银行保函原件是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依据,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损毁。如发生收据或银行保函原件遗失或损毁的情况,招标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招标人银行保函的收据出具是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投标人的切身利益,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出具收据,并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以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