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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有: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兰溪地区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不受争议标的金额的限制;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兰溪地区且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不满3000万元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3)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不满500万元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商独资企业的第一审商事案件。
(4)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本院有管辖权的民、商事案件,一般按被告住所地(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法人以其公司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为住所地)确定案件受理法庭。有两名以上被告的案件,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则按先收到起诉材料的法庭确定为受理庭。各法庭的管辖范围为:
(1)永昌法庭:永昌街道、赤溪街道、游埠镇、诸葛镇、水亭乡。
(2)马涧法庭:马涧镇、梅江镇、横溪镇、柏社乡。
(3)黄店法庭:兰江街道殿下片和厚仁片、女埠街道、黄店镇。
3、以下情况按原告住所地确定受理法庭:
(1)法律规定由原告住所地管辖的案件;
(2)当事人约定由本院管辖,且被告住所地不在我院辖区的案件;
4、涉及不动产纠纷案件(包括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受理法庭。
5、下列民、商事案件,由业务庭受理: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医疗损害责任案件;
(3)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4)一般涉外案件,涉港、澳、台案件;
(5)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6)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案件;
(7)再审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撤销之诉案件;
(8)其他应由业务庭受理的案件。
6、 依法审判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一审案件;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7、 依法审判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8、 依法审判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9、 依法受理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及不服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予以再审;
10、依法审判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11、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