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财产保全申报流程
时间:2024-05-28
财产保全是法院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执行而采取的一种措施,主要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或者毁损财产,以逃避承担债务。
原告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所在市、州、县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送以下材料:
起诉状副本 证据材料 财产保全担保书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包括:
申请主体是否适格 申请条件是否具备 担保是否合法有效 申请是否符合程序规定经过审查,法院会作出是否准许财产保全的裁定。如果准许保全,则会指定执行机关执行保全。
执行机关收到裁定后,会根据裁定内容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常见的方式有:
查封不动产 冻结银行存款 扣押动产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的裁定。
原告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
现金 国债 银行存款证明 其他合法财产担保金额一般不低于保全财产价值的20%。
财产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需要延长的,原告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期。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财产保全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
诉讼终结或者撤诉 被告提供足以担保诉讼债务的担保 有证据证明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是恶意或虚假的 保全期限届满且未及时申请延期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后,如果发现有错误或者新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法院报告。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地人民法院的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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