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赔偿法全文
时间:2024-05-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维护诉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实施财产保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二章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下列财产依法实施财产保全: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根据案情作出以下判断:
**第三章 财产保全的程序**
第六条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第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材料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以下决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准予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实施财产保全,应当制作财产保全笔录,注明以下内容:
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法保全的财产,应当存放到指定的地点、机构或者由司法机关指定的人员保管。
**第四章 财产保全的解除和变更**
第十一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诉讼标的物已经得到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十二条 财产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有特殊情况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起诉讼的,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第十四条 申请人撤回诉讼请求或者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换财产保全的方式或者范围。
**第五章 财产保全赔偿**
第十六条 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
第十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人可以要求加倍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被申请人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在财产保全解除或者变更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赔偿申请后,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法施行前实施的其他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按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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