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全范围之外的财产是什么
时间:2024-06-11
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能够有效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申请人将来胜诉后能够获得赔偿。然而,并非所有财产都能被纳入保全范围。了解保全范围之外的财产,对于合理制定诉讼策略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财产保全范围的规定,帮助您厘清哪些财产属于保全范围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一)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二)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三)不属于人民法院保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只能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必要限度。”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财产保全并非毫无限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存在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 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非错误申请或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保全范围限于请求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必要限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以下几类财产通常被认定为保全范围之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以下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且房屋价值不超过当地平均房价的; 被执行人经营的用于维持必要生活的农业生产资料以及渔具、工具、牲畜等;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辅助器具等。保全作为强制措施,其限制应当小于执行程序。因此,执行程序中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在保全程序中也应排除在外。
财产保全必须与案件具有关联性,不能超出请求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必要限度。如果申请保全的财产与案件无关,则不属于保全范围。例如,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申请冻结了对方父母名下的房产,该房产与案件无关,不属于保全范围。
如果被申请人的财产已经设定了足以清偿债务的担保,则法院一般不会对该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例如,债务人以房产抵押贷款,如果抵押房产的价值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则法院一般不会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
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申请从其被冻结、划拨的存款中支取维持生活的必要费用,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解冻、退还。
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但并非所有财产都能被纳入保全范围。了解保全范围之外的财产,对于合理制定诉讼策略至关重要。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谨慎选择保全财产的范围和方式,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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