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公司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10
**导言**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申请劳动仲裁的公司或单位(简称"公司")为防止对方当事人(简称"当事人")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财产,以致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往往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劳动仲裁中的公司财产保全问题进行详细阐述:财产保全的含义、申请条件、申请程序、保全措施种类、解除保全措施。
**一、财产保全的含义**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仲裁委员会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财产,保障请求权实现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通过财产保全,可以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防止对方当事人通过处分财产逃避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条件**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当事人有一定数额的劳动报酬请求; 当事人有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财产的可能;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限在诉讼时效内。注意: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财产保全,不以申请仲裁为条件,仲裁前或仲裁中均可提出申请。
**三、申请程序**
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所在地; 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所在地; 请求保全的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价值; 申请保全的理由; 证据材料清单。仲裁委员会收到《财产保全申请书》后,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并作出以下决定:
裁定准予保全; 裁定不予保全; 驳回申请。**四、保全措施种类**
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冻结存款:冻结当事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 查封、扣押财产:查封、扣押当事人的房屋、车辆、库存商品等动产和不动产; 禁止转让、处分财产:禁止当事人将资产转让、出租或者处分。**五、解除保全措施**
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
当事人提供担保或者解除保全的必要性消失; 劳动仲裁终局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已做出; 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解除保全的决定。解除保全措施的程序:
涉嫌违法转让、处分被保全财产的,仲裁委员会可对该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以金额在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转让、处分被保全财产的,仲裁委员会可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拘留; 解除被保全的财产造成的损害,应当赔偿。**结语**
劳动仲裁的公司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财产。实践中,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充分收集证据,证明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并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在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时,应当严格审查,防止当事人滥用保全措施。通过财产保全制度的有效实施,可以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争议纠纷的公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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