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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立案范围
适用案件范围: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
对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国家赔偿申诉以及破产申请、强制清算、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不适用登记立案规定。
立案需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对于不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不予登记立案。以下案件,不予登记立案:
(1)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的;
(4)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6)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二、立案登记程序
1、对于材料齐全,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实行当场登记立案;
2、对于提交诉状、申请书或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材料不齐全的,实行一次性告知和补正。
3、对于本条第2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4、对于本条第2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及相关材料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申请,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当场拒绝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5、对于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案件,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坚持向受诉法院起诉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
三、对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无理缠诉等行为的制裁
1、当事人恶意诉讼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参加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等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干扰立案秩序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