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财产保全要交费吗
时间:2024-07-10
在司法实务中,诉讼当事人为了确保其合法权益,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藏匿或变卖财产,往往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则申请人已经享有对财产的保全权益。但是,人民法院并不是案件的最后裁判机关,可能对保全裁定进行复议或再审,并有可能会撤销保全裁定。在这种情况下,已经享有财产保全权益的申请人可能会因保全被撤销而受到损失。为了弥补这种损失,法律规定在申请复议或再审时,申请人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当事人的申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被申请人的特定财产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藏匿、变卖或毁损该财产,以保证将来能够执行判决的一种诉讼制度。财产保全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1、冻结银行存款;
2、查封、扣押动产;
3、禁止处分不动产或者动产;
4、扣留、提取收入;
5、其他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者再审的,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因此,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者再审财产保全裁定的,同样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8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应当交纳相当于原裁定金额0.5%以下的费用;申请再审的,应当交纳相当于原裁定金额1%以下的费用。但是,最低不少于5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费用的若干规定也规定了财产保全复议、再审的费用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每被申请人银行账号交纳费用100元至300元; 申请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动产的,按被查封、扣押的动产价额的0.5%至1%交纳费用,最低不得低于100元; 申请禁止被申请人处分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按被禁止处分的财产价额的0.5%至1%交纳费用,最低不得低于100元; 申请扣留、提取被申请人收入的,按被扣留、提取收入金额的0.5%至1%交纳费用,最低不得低于100元。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法院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其交纳的财产保全费用。当事人应当在申请复议或再审时一并提出费用减免申请。法院在决定是否减免时,应当审查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和双方的过错等因素。当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者证明的,人民法院不予减免费用。
当事人应当在申请财产保全复议或再审时,同时交纳费用。费用可以通过银行柜台汇款、网银转账、邮局汇款等方式交纳。交纳费用时应当注明案号和当事人姓名。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费用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复议或再审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复议或再审交费的规定,是为了保证财产保全制度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通过收取费用,可以有效防止当事人滥用财产保全制度,维护司法秩序。同时,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法院也会酌情减免费用,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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