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财产保全担保函
时间:2023-08-13
仲裁财产保全担保函
尊敬的仲裁委员会:
我代表(申请人全称)向贵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并特此提交本担保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贵委员会相关规定,为了确保申请人在本次仲裁程序中的权益,申请人同意提供以下担保:
1. 担保金额:申请人同意提供(担保金额)的担保,该金额足以覆盖被申请人可能对申请人在本次仲裁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损失、费用等。
2. 担保方式:担保以(担保方式)的形式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现金保函、银行保函或可用于追索的其他等值资产。
3. 担保期限:该担保有效期为自贵委员会接到本担保函知会之日起,直至本次仲裁程序终结或申请人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为止。
4. 担保解除:在下列情况下,本担保将被解除:
- 贵委员会决定拒绝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 申请人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并经贵委员会确认同意。
5. 担保追索:被申请人如因违约或其他原因造成申请人损失,申请人有权向贵委员会提出担保追索申请。贵委员会将根据相关规定审理担保追索申请,并在期限内进行裁决。
6. 担保变更:本担保的任何变更事项需经过申请人和贵委员会双方的书面同意。
7. 本担保函的提交并不代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进行认可或者承认,同时也不排除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负有其他法律责任的主张和权利。
在此,我代表申请人再次确认以上所述,并依法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敬请贵委员会依法处理本次仲裁程序,并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谨此致。
(申请人公司名)
日期: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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