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时间:2023-08-14
【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裁定人:XXX法院
裁定日期:XXX年XX月XX日
案号:XXX
被申请人:XXX
代理人:XXX
申请人:XXX
代理人:XXX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甲所持有的位于XXX区XXX路XXX号的房产采取查封措施,查封期限为XXX月XX日至XXX年XX月XX日。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甲不得处分、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变动该房产。
二、批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甲所持有的全部存款、投资、基金和其他金融工具等财务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XXX月XX日至XXX年XX月XX日。在冻结期间,被申请人甲不得进行任何资金的支取、转账操作。
三、如果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具体义务,有可能导致申请人权益受损,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对被申请人获得的其他财产采取暂时性保全措施。
四、如果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其他争议,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
五、本裁定立即生效。
裁定人:XXX法官
签发日期:XXX年XX月XX日
【裁定书附言】
本院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是为了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和程序。本裁定中采取的查封和冻结措施,将暂时冻结被申请人甲的财产,以确保被申请人如在未来败诉时能够予以清偿。
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上诉状、副本各份。逾期未提起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或其他合法情况,申请人也可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解除申请,本院将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特此裁定。
裁定人:XXX法官
签发日期: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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