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应由败诉的被告承担!
时间:2023-03-12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保全是常见的一种救济措施,它是依据诉讼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采取的一种暂时性保全措施,目的在于保全涉诉财产和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诉讼保全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施过程中往往涉及到一定的费用问题,而这部分费用的承担则应该怎样分配,一直是争议较大的问题。
根据我国《诉讼保全法》中的规定,诉讼保全担保应由“申请人提供”。所谓诉讼保全担保,通俗地说就是申请人在申请诉讼保全时需要缴纳一定的担保费,以保证其申请诉讼保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一些原因,被申请人可能需承担一定的支出,例如在诉讼保全期间需要委托鉴定或进行押金抵押的情况。如果申请人最终败诉,这部分费用应由谁来承担呢?
一般来说,被诉当事人败诉后需要承担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较为清晰地规定了具体的承担责任,但是对于诉讼保全担保费用的承担,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考虑实际情况,并参考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搞清一点,即诉讼保全担保费用是作为申请人在申请诉讼保全时必要的缴纳事项,而不是某种种类的诉讼费用。因此,被诉方在此时并没有必要承担这部分费用。
其次,从诉讼保全的目的和本质上分析,诉讼保全是为了保全涉诉的财产或者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因此理应由申请人来承担相应的费用。即便申请人败诉,也不能因此将这部分费用转嫁给被诉方。
最后,针对一些较为特殊的情况,如在诉讼保全期间被强制执行了押金或抵押财产,或者进行了委托鉴定等情况,主张由被诉方承担应怎么看待呢?针对这种情况,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例如,在诉讼保全期间被强制执行了押金或抵押财产,被诉方可以对押金或财产进行解押,这样申请人在获得胜利后可以得到押金或财产。这种情况下,被诉方承担的费用或许可以减轻。而对于委托鉴定的情况,虽然费用需要由申请人先行垫付,但如果经过鉴定证明申请人的诉求是正确的,那么这部分费用可以作为追偿的一部分纳入被诉方的赔偿范围内。
因此,考虑到诉讼保全的目的和本质以及实际情况,可以得出结论: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应由败诉的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应该转嫁给被告。但是对于诉讼保全期间的一些特殊情况,应该进行具体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使诉讼保全制度发挥更好的效果,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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