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的依据
时间:2023-03-17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的依据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中,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以及最终判决能够得以执行,保全案件所涉及的财产,以防止当事人恶意毁损或转移该财产或以其他方式侵害对方权益的措施。
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之前,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下面详细阐述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所需要的条件和依据。
一、被申请人存在财产损失可能的情形
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之前,申请人必须证明在没有保全措施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的行为容易导致申请人获得的赔偿不能全部或部分得到满足,即存在财产损失可能的情形。
这一条件的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该条款规定:被告或者第三人有转移、隐匿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申请人权益的行为,或者确有证据表明当事人的财产将会受到严重的损失,申请人请求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保全措施能够起到保全作用的情形
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之前,申请人必须证明采取保全措施可以保全申请人的财产,防止被申请人的行为导致申请人的财产受到侵害。
这一条件的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据,说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和依据,并说明采取该项措施可以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不会造成他人不可弥补的损害;同时还应当提交有关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建议。
三、财产保全措施不会给被申请人造成重大不利后果的情形
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之前,申请人必须证明采取保全措施不会对被申请人造成重大不利后果,以免损害其合法权益。
这一条件的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酌情考虑被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以及财产保全措施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请求变更、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后根据情况作出决定。
综上所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是比较严格和苛刻的。申请人必须要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财产损失可能的情形,并且必须要证明保全措施能够起到保全作用,并且不能给被申请人造成重大不利后果。只有在遵循以上条件的前提下,才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最终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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