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范文
时间:2023-03-19
诉讼财产保全范文
一、申请人诉请
(一)申请人XXX,因与被申请人存在民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向本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部分财产进行保全。
(二)本案基本情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了合同履行的时间和合同双方的义务,但是被申请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未按照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申请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鉴于此,申请人不得不向本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
二、诉请的理由和证据
(一)诉请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的财产面临被转移、隐匿、损毁、扣押等情况,需要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签订的销售合同发生了纠纷,但合同约定的时间已经过去,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约定,违反了合同条款,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利益,需要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二)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包括:
1、销售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往来信件、短信等证据。
3、银行转账记录、发票等财务凭证。
4、委托书、授权书等法律文件。
三、申请人的诉请内容
(一)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有如下申请:
1、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贵重物品进行冻结,以确保申请人的权益不受损失。
2、要求被申请人停止向第三方进行任何资金支出或转移,以防被申请人隐匿或转移财产。
3、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停止销售或转让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或资产。
(二)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在本案裁决生效前,对上述财产予以保全,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申请人的认定
申请人是诉讼参与人中的原告方,在本案中享有应有的权利和利益,其诉请内容、理由和证据材料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部分财产合理、合法,在法律指导下提出,本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相关知识阅读
浙江省法院导航
杭州法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城区人民法院
拱墅区人民法院
西湖区人民法院
滨江区人民法院
萧山区人民法院
钱塘区人民法院
富阳区人民法院
余杭区人民法院
临平区人民法院
临安区人民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杭州互联网法院
杭州铁路院法院
宁波法院
海曙区人民法院
江北区人民法院
北仑区人民法院
镇海区人民法院
鄞州区人民法院
奉化区人民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法院
鹿城区人民法院
龙湾区人民法院
瓯海区人民法院
洞头区人民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龙港市人民法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法院
南湖区人民法院
秀洲区人民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州法院
吴兴区人民法院
南浔区人民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法院
越城区人民法院
柯桥区人民法院
上虞区人民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华法院
婺城区人民法院
金东区人民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台州法院
椒江区人民法院
黄岩区人民法院
路桥区人民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玉环市人民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丽水法院
莲都区人民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