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保全证据公证细则规定
时间:2023-04-04
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和改造,房屋拆迁的事件日益增多。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和矛盾也愈演愈烈,甚至有不少案例因证据不足或无法保全而导致赔偿无门的情况。为此,房屋拆迁保全证据公证细则规定应运而生。
第一条:公证机构可以接受拆迁违法、程序不规范等七种情形的公证申请,具体包括:
1. 拆迁权属争议:如原业主未按规定转让或未经批准私自转让房屋,导致产权纠纷;
2. 补偿标准争议:如补偿标准不公等;
3. 拆迁程序违法:如未经充分协商与告知,委托代理人未经认可,强制拆迁等;
4. 拆迁依据不明:如为权力寻租等非法目的强行拆迁;
5. 环境资源保护问题:如拆迁可能影响环境问题;
6. 人身财产安全问题:如拆迁可能影响居民人身财产安全;
7.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证。
第二条:公证机构应向公证申请人第一时间提出联系方式,尽快召开公证会议,向现场人员发出通知书,及时整理拆迁文件和资料,采取必要措施保全相关证据。
第三条:公证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公证活动,公证人员应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申请人和现场拆迁人员的相关信息和证言。
第四条:公证机构应尽可能采取多种途径获取、保全证据,如拍照取证、录音录像等等。对涉及双方的权益损失,应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偿。被保全的证据应该被公证人员严格保管,不得随意丢失或毁损。
第五条:公证人员需要根据公证行为的实际需要对现场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查和办理,必要时应当要求拆迁部门出示相关文件和证件。如果涉及到各个层面的协调,公证人员也可以在现场协调。
第六条:公证活动应当充分保证公证申请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讯问和采集证据过程中,公证人员应当使申请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申请人对整个公证活动的了解和同意。
总之,房屋拆迁保全证据公证细则规定的出台为解决各类拆迁纠纷提供了重要途径,保证了公证申请人的权益,并为公正、公正地解决争议提供了有力保证。同时,在实践中,公证机关还需进一步丰富公证制度,提高公证工作效率,为各类纠纷的平稳调处和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相关知识阅读
浙江省法院导航
杭州法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城区人民法院
拱墅区人民法院
西湖区人民法院
滨江区人民法院
萧山区人民法院
钱塘区人民法院
富阳区人民法院
余杭区人民法院
临平区人民法院
临安区人民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杭州互联网法院
杭州铁路院法院
宁波法院
海曙区人民法院
江北区人民法院
北仑区人民法院
镇海区人民法院
鄞州区人民法院
奉化区人民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法院
鹿城区人民法院
龙湾区人民法院
瓯海区人民法院
洞头区人民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龙港市人民法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法院
南湖区人民法院
秀洲区人民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州法院
吴兴区人民法院
南浔区人民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法院
越城区人民法院
柯桥区人民法院
上虞区人民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华法院
婺城区人民法院
金东区人民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台州法院
椒江区人民法院
黄岩区人民法院
路桥区人民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玉环市人民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丽水法院
莲都区人民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