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的法律条文规定
时间:2023-04-14
诉讼保全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保全争议财产、确保当事人权益不受侵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以下是关于诉讼保全的法律条文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认为有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的情形,有权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证据保全可以采取收集、复制、鉴定等措施,行为保全可以采取禁止、制止等措施。
二、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财产保全应当适用于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当事人合法财产,不包括其它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财产。证据保全适用于确保证据不被毁损丧失或者变造,同时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为保全适用于禁止、制止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决定是否予以保全,并在决定后三日内发出保全裁定并执行。行为保全应当提交行为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决定是否予以保全,并在决定后三日内发出行为保全裁定并执行。
四、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保全裁定应当明确保全标的、保全期限和保全措施,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保全裁定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被申请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保全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五、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在提起诉讼或者其他民诉案件的上诉、再审程序时,提交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行为保全的决定书,并支付保全担保。申请再行保全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担保的财产不包括生活必需品和生产经营必需品。
以上是关于诉讼保全的法律条文规定,诉讼保全作为一项重要措施,对于保障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申请保全也需要注意申请期限、证据的充分性和担保等要求,以免影响申请结果。
相关知识阅读
浙江省法院导航
杭州法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城区人民法院
拱墅区人民法院
西湖区人民法院
滨江区人民法院
萧山区人民法院
钱塘区人民法院
富阳区人民法院
余杭区人民法院
临平区人民法院
临安区人民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杭州互联网法院
杭州铁路院法院
宁波法院
海曙区人民法院
江北区人民法院
北仑区人民法院
镇海区人民法院
鄞州区人民法院
奉化区人民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法院
鹿城区人民法院
龙湾区人民法院
瓯海区人民法院
洞头区人民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龙港市人民法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法院
南湖区人民法院
秀洲区人民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州法院
吴兴区人民法院
南浔区人民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法院
越城区人民法院
柯桥区人民法院
上虞区人民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华法院
婺城区人民法院
金东区人民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台州法院
椒江区人民法院
黄岩区人民法院
路桥区人民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玉环市人民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丽水法院
莲都区人民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