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购买保险的费用能要求被告承担吗
时间:2023-04-27
财产保全购买保险的费用能要求被告承担吗
财产保全是一种司法措施,被法院用于保护诉讼请求人的权益,即保证实际执行长裁判前被执行财产的安全。在财产保全中,为保证执行效果,采取保全保险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保险费用的支付责任是由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承担呢?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保全程序的一方要承担保全的费用。而在保全程序中,保全人(即申请保全的一方)购买保全保险所需的费用,也应属于保全程序的费用,由保全人承担。
但是,在实践中,保全费用的承担方式并不是绝对的。在进行财产保全的过程中,如果被保全财产的性质、价值和特殊情况等因素导致了保全费用的增加,而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行为是导致了这些因素的存在,那么被申请人或第三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来说,当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保全事实”发生,即被保全财产的性质、价值和特殊情况等因素发生变化,导致了保险费用的增加,而被申请人或第三人是“保全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那么被告就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保险费用。
例如,某公司因为应付债务问题,被申请人采取了措施转移、隐匿财产,使得原告只能采用财产保全的方式来保证自己的权益。但是在保全过程中,保全人发现原本的保全财产已经不在原地了,需要采用特殊措施进行寻找和保全,这导致了保全费用的增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因其行为而导致的保险费用。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保全保险的购买是保全人自行决定的,而非法院要求,那么被申请人或第三人就无需承担因保全保险而产生的费用。
综上所述,保全程序中,保全费用应由保全人承担。但当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保全事实发生变化,从而导致保险费用增加时,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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